YANGXIAOXIA、吴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9-12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辽02民终2584号
案 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6月16日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民终2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YANGXIAOXIA,女,1973年9月20日生,意大利国籍,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胜,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1968年4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儒,女,1973年8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林,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YANGXIAOXIA因与被上诉人吴某、被上诉人张某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民初7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内容能否认定二被上诉人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合法利益。二审中,上诉人调取了被上诉人吴某的银行卡流水,拟证明案涉房屋系吴某用其婚前个人收益财产所购,属吴某婚前个人财产。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与吴某有关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协议离婚将案涉房屋分割,逃避履行对上诉人的债务,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案涉房屋是否属于二被上诉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案涉房屋的房款来源等事实需结合二审新证据进一步查清,并进一步审查《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内容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另,上诉人一审时还诉请对案涉房屋进行析产,确认吴某享有该房屋全部产权份额。因本案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而代位析产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诉人是否符合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以及该诉讼请求是否应当与本案一并审理,应予审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民初79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YANGXIAOXIA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利颖
审判员 谢燕鹏
审判员 张 钱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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