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铭、武某开设赌场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9-12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辽02刑终132号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23年06月02日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辽02刑终132号

原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铭,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捕前住大连金州区。因本案于2022年7月18日被大连市XX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关业彤,系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捕前住大连开发区。曾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1年9月17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本案于2022年7月18日被大连市XX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天祥,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某铭武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2)辽0213刑初49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某铭武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3刑初493号刑事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驰

审判员 周 倩

审判员 何晶晶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燕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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