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江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高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9-12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辽0211民初4120号之二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6月05日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11民初4120号之二
申请人:大连江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69245122U,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94号-2。
法定代表人:任某,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林,系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某江。
原告大连江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江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2023年6月5日,申请人大连江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某江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即解除本案中对被告全部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某江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姝妮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矫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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