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街道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卢某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3-09-12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辽0203民特4号

案  由: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裁判日期: 2023年05月17日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203民特4号

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街道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船巷12号。

法定代表人:郭,该居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卢某珍,女,193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代理人:大连市西岗区民政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负责人:张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阮树明,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街道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卢某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街道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称,被申请人卢某珍系我辖区居民,她三年前出现认知障碍,意识不清。近一年加重,需要专人看护,生活无法自理,现住养老院。卢某珍女儿于1987年8月12日死亡,丈夫于2022年7月17日死亡,无其他近亲属,现需要办理继承等事情,而卢某珍现在无法办理相关事宜。故申请法院:1、宣告卢某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街道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卢某珍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卢某珍代理人大连市西岗区民政局称,申请人所述属实,我局同意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卢某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街道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担任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卢某珍,女,1939年10月15日生,X族,住大连市西岗区,系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街道新兴社区居民。据被申请人就医医学资料记载,2022年8月6日,被申请人在大连市中医医院行颅脑CT平扫,门诊诊断:阿尔兹海默症,慢性硬膜下血肿,糖尿病,冠心病。2023年4月7日,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卢某珍进行鉴定,2023年4月25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状态);2、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被申请人卢某珍配偶孙才于2022年7月17日死亡,育有一女孙萍于1987年8月12日死亡,父亲卢三于1960年3月7日死亡,母亲邢华于1965年3月8日死亡。

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卢某珍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卢某珍丧偶,父母与女儿均已死亡。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街道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更好地照顾被申请人,申请担任其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同意,故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街道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卢某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街道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卢某珍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世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吉‎书

记   员   郎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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