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陈某丹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9-12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辽0213执2771号
案 由: 执行
裁判日期: 2023年03月29日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213执27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和平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692196E。
法定代表人:于某璟,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一丹,系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某丹,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缴纳执行款327800元,执行费48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齐颖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 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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