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江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某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9-12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辽0211民初4120号之一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3月22日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11民初4120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江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69245122U,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94号-2。

法定代表人:任某,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林,系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某江

原告大连江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大连江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江名下27万元存款或等额财产。申请人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大连江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江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姝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矫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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