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京01破申31号准予申请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9-12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京01破申31号

案  由: 申请破产清算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18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破申31号

申请人:陈某,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人:张某倩,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人:陈某,女,1965年4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申请人:张某鹰,女,1968年7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申请人:王某,男,1975年5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

申请人:侯某,女,1962年1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卜某莲,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

申请人:于某玲,女,1964年4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区。

上述八位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翟一丹,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373室。

法定代表人:王恒。

陈某张某倩陈某张某鹰王某侯某卜某莲于某玲以金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金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陈某张某倩陈某张某鹰王某侯某卜某莲于某玲申请撤回对金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陈某张某倩陈某张某鹰王某侯某卜某莲于某玲申请撤回破产清算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张某倩陈某张某鹰王某侯某卜某莲于某玲撤回对金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白 云

审判员 李 倩

审判员 奉一兵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悦蕊

书记员 郑琳玮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