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京01破申31号准予申请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9-12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京01破申31号
案 由: 申请破产清算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18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破申31号
申请人:陈某,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人:张某倩,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人:陈某,女,1965年4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申请人:张某鹰,女,1968年7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申请人:王某,男,1975年5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
申请人:侯某,女,1962年1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卜某莲,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
申请人:于某玲,女,1964年4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区。
上述八位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翟一丹,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373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恒。
陈某、张某倩、陈某、张某鹰、王某、侯某、卜某莲、于某玲以金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金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陈某、张某倩、陈某、张某鹰、王某、侯某、卜某莲、于某玲申请撤回对金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陈某、张某倩、陈某、张某鹰、王某、侯某、卜某莲、于某玲申请撤回破产清算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张某倩、陈某、张某鹰、王某、侯某、卜某莲、于某玲撤回对金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白 云
审判员 李 倩
审判员 奉一兵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悦蕊
书记员 郑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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