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梁某风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9-12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辽0202执恢1549号

案  由: 执行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01日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202执恢1549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执行代理人:翟一丹,系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某风,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梁某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辽0202民初9547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7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扣划被执行人梁某风78127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那 函

二〇二三年是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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