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与蒋某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9-12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辽0202执7317号
案 由: 执行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202执73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5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翟一丹,系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蒋某光,男,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某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辽0202民初2007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11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和股息红利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2个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有可供执行财产合计12859.08元;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有可供执行财产96.67元,共计12955.75已全部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玉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帆
书记员 尚书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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