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王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9-12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辽0213执1546号
案 由: 执行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213执15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692196E
负责人:蔡某国,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一丹,系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公民身份号码:×××181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给付执行款本金100669.3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2318元,保全费1025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54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在公积金账户存款130000元,因不符合划扣条件,暂不能处理。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颖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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