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姜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9-12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辽0202执6617号

案  由: 执行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202执6617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翟一丹,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姜某,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李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1)辽0202民初1256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分别于2022年10月24日、11月19日、12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姜某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信息、房产情况和车辆信息,于2022年10月25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姜某名下工商登记、银行理财及住房公积金信息。通过以上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以谈话方式告知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行生效。

审判员 孙海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董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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