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财、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办事处小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9-12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辽02民终6757号

案  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09月20日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民终6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财,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一丹,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办事处小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解某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信,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财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办事处小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南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小南村村委会提起本案诉请的依据是其与孙某财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其对案涉争议土地享有所有权。二审中,上诉人孙某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了关于在水师营街道小南村地块上拟建设“旅顺口区中心医院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及关于水师营街道水师营村和小南村的土地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件等,拟证明小南村村委会已不是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人,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而小南村村委会则主张虽然存在旅顺口区中心医院项目的建设,但征用土地的红线范围并不包括案涉《土地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土地,并为此提交了证据。鉴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较多,且对证据的采信与否可能影响本案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本案应发回重审。重审中,一审应核实案涉《土地承包合同》所涉地块是否包含在为建设旅顺口区中心医院项目而征收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同时核实土地性质是否已实际变更等问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某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侯学枝

审判员 王家永

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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