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9-12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辽02民申198号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09月19日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民申19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吕某,女,196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林,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东路52号和54号。

负责人孔某歌,系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庄河市。

原审被告:大连龙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昌盛街道碧水路6号(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再审申请人吕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某及原审被告大连龙泰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41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某申请再审称,原审中授权委托书中吕某的签字是伪造的。调解书内容其不同意。调解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违反自愿原则为由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原审卷宗“授权委托书”记载,委托人为“吕某”,受托人为“张某”。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4199号民事调解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再审申请人时隔多年于2022年7月15日提出的再审申请,已明显超出法定申请再审期限,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董 卫

审判员 王丽明

审判员 苍 琦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佳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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